翻录他人视频牟利,法院判决赔偿4万

2020-07-29

翻录他人视频牟利,法院判决赔偿4万

很多网友朋友都知道有一个平台叫“闲鱼”,是专门用来卖闲置物品的,用“零平台费”、“免手续费”的方式吸引着用户,有了市场需求后,一部分平台用户没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并利用规则的不健全在平台上大肆兜售并非原创的“假货”、“山寨品牌”,导致很多网友被误导、很多原创大咖被侵权。。

近期,一位致力于多媒体视频教学的技术大拿W最近遇到了非常大的困扰,找到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称其很多学员发现他的教学视频被人翻录挂在“闲鱼”并通过QQ、支付宝低价卖出,甚至存在侵权人收了钱直接拉黑买家的行为。该技术大拿W通过学员提供的侵权线索找到侵权人的“闲鱼”号,在底下留言警告,并向闲鱼投诉、举报,但仍屡禁不止,侵权人被封号后,换个马甲继续发布盗版信息,极其嚣张,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我们建议其直接起诉侵权人,依法维权。

一、维权第一步(固定侵权证据)

公证整个侵权过程,包括侵权人在其闲鱼号发布侵权信息页面,QQ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侵权视频等。

二、维权第二步(获取侵权人身份信息)

不要以为换个马甲就找不到人,就可逃避法律责任。现各大平台为了打击侵权,都有实名注册的要求,用户在平台交易前须进行身份认证,以确保真实。律师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方式获取实名认证信息。

三、维权第三步(起诉侵权人)

关于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已构成侵权,侵犯了委托人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委托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我们就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法院也依据我们的提供的证据及诉求,酌定赔偿金额。

为节约委托人的诉讼成本,我们在委托人住所地起诉。由于没有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其户籍地址,无人签收,但被告电话是能联系上的,然而态度非常恶劣,拒不提供居住地址亦不接收法院递交的诉讼文书,也不到庭参与诉讼,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责任,但事实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其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



附:本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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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如您被他人侵权,请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另外,特别提醒,他人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文末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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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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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六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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